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着力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查处某修脚服务中心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案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修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销售含有他达拉非成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规提示:普通食品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从源头杜绝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二:查处某综合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从某综合商店抽检的香蕉中噻虫嗪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批次香蕉已全部售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且未能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源头可追溯。
案例三:查处某超市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商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到假红牛饮料的举报线索。经查,该超市销售的某品牌饮料的包装、装潢与红牛维生素牛磺酸功能饮料构成近似混淆,该饮料包装上印制的图案与“红牛”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上述行为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该超市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非法物品的行政处罚。合规提示:食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商品时,必须核实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等核心材料。销售中不得利用消费者购物时的视觉惯性和信任心理,通过模仿知名品牌核心视觉元素,再借助货架陈列的物理关联,人为制造“同源”假象,导致消费者误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查处某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及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案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网店开展线上巡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搜索海棠叶竹叶黄酮植物复合粉产品中的成分所具有的功效并制作为广告宣传图在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具有“保护心脑血管”“增强脑活性”“抵抗脑衰老”“指向记忆提高2.05倍”等页面宣称功效的相关证据,构成了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违法行为,其中“指向记忆提高2.05倍”属于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宣称,构成广告主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规提示:普通食品不能宣称保健功能,食品经营者在作为广告主对产品进行宣传的过程中,要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夸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进口食品销售经营者,也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规范广告宣传用语,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信息。
案例五:查处某民宿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民宿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住宿客人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有专用于餐饮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料。经查,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面积20平米,检查时持有《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办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共42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没收专用于餐饮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料的行政处罚。合规提示:经营者从事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许可,依法取得《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