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报讯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副司长李祥章就制定出台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于什么考虑、有何新的举措,回答记者提问。他表示,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中枢,总部必须扛起责任,更不能当甩手掌柜,不能“只收费、不担责”。
李祥章介绍,食品连锁销售是当前经济社会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为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举措:
一是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明确企业总部在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责任义务。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二是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均要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强调风险信息上下贯通,管控措施逐级监督,门店、分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分支机构、企业总部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总部要及时总结分析,提出解决措施,确保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三是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李祥章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推动《规定》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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