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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农资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典型案例

2026-02-04 14:17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夏思睿

2025年,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全省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农资产品质量监管与执法工作,将其纳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核心整治任务。现公布2025年度典型案例3起,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罚促治作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一: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破获跨区域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5年,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产品专项监督检查期间,通过“市场监管+公安”协同作战模式,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成功打掉销售劣质化肥窝点2个,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依法查封3个品种劣质化肥,共计42.88吨。

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线索摸排中发现,应某等人以“免费送种子”等为诱饵,组织各乡镇群众集中购买化肥,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线索引起市、县两级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会同公安部门,形成包围网,收集关键证据,迅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民群众损失,执法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深入孟坝等8个乡镇,逐村逐户排查购买线索,累计走访600余户农户。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工作组精准锁定化肥储存窝点,第一时间对现场存放的化肥进行抽样送检。经专业机构检验,涉案化肥的氮、硫含量及粒度等关键指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产品。

因当事人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且存在跨区域作案迹象,2025年4月,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该案涉案范围覆盖庆阳市正宁县、华池县、庆城县、西峰区、镇原县等5个县区,涉案金额已超100万元。通过“市场监管+公安”协同作战,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成功打掉销售劣质化肥窝点2个,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形成了从源头窝点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打击闭环,发挥了以儆效尤有力震慑效应。

案例二:陇南市西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陇南市西和县禾康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化肥案

2025年3月,西和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禾康农资有限公司化肥库房内存放有过期土壤调理剂。针对以上违法事实,西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过期化肥60袋,罚款5160元的处罚决定。

2025年3月18日,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和禾康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肥库房内存放的土壤调理剂,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时共有60袋已过期。现场执法人员对过期化肥进行查封,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依据以上法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三:陇南市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店杨娟莉益民商店销售生物有机肥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2025年7月,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当县杨店杨娟莉益民商店销售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有机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并处罚款487.5元的处罚决定。

2025年7月7日,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杨店杨娟莉益民商店经营的农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商标为“舜泰绿九州”的生物有机肥外包装标识不符合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经查询进货票据及询问当事人,杨店杨娟莉益民商店采购该批生物有机肥共75袋,净含量40kg/袋,购进价为50元/袋,售价为65元/袋,涉案金额4875元,违法所得11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由于本案中该生物有机肥只是外包装标识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检测报告证明其化肥产品质量合格,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提供证据且改正错误态度明确,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各实体店经营状况不景气等客观因素,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酌情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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