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金融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发布重庆市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件,旨在以案示警,震慑违法行为,筑牢诚信防线,提升消费品质。
01 璧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公共停车平台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重庆某城市运营公司注册“某城运”微信公众号,在未明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未加密传输或定期安全测评的情况下,通过搭载嵌入式应用程序,强制消费者在扫码缴纳停车费离场时提供其地理位置、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约30万条。
处理结果:2025年8月,璧山区检察院查明“某城运”微信公众号违规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涉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全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职责。有关部门立即部署开展停车扫码缴费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执法,责令运营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实施身份验证和授权访问机制,对信息进行加密脱敏处理。
案件评析: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经营者未明确告知个人隐私协议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个人信息,不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还可能产生消费者人身、财产等安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停车场经营者规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加强数据安全管控,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02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检查中发现某经营部在接待旅行团过程中,销售人员推销人参、天麻等普通中药材时,虚构商品具有苗药属性及疾病治疗功效,并以非医疗手段演示所谓“苗医脉冲疗法”,虚构夸大消费者身体健康隐患,诱导消费,涉案金额共计2.64万元。此外,当事人还组织销售人员开展专项话术培训,对外谎称其经营活动获得政 府支持。经查证,人参、天麻均不属于苗药,虚构治病功效,当事人亦未取得政府相关支持,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借旅游消费场景,将普通中药材包装成 “苗医苗药”,虚构治病功效与政府支持,通过虚假话术诱导消费者高价消费,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有力打击虚假宣传乱象,切实守护消费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03 长寿区法院审理网络销售消费欺诈案
案情简介:邱某某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宠物猫销售信息,曾某某通过视频选定一只异瞳狮子猫,约定以1050元的价格购买并包邮至指定地点。提货时,却被告知还需支付560元提货费,且收到的宠物猫与视频宣传差异明显并患有疾病,产生医疗费1460元。协商无果后,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处理结果:长寿区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某与曾某某就宠物猫的品种达成了合意,其实际交付宠物猫与约定严重不符,且收取额外费用、交付病猫,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最终判决邱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款,同时返还曾某某提货费及医疗费。
案件评析:经营者以视频展示商品并明确承诺商品具体品相特征,“货不对板”即为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本案裁判为消费者遭遇“货不对板”、隐性收费等侵权行为提供维权指引,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合理维权。
(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04 綦江区公安局侦破制售假冒品牌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綦江区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立案侦查,于5月成功侦破“4·11”销售假冒品牌电动自行车电池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捣毁制假“黑工厂”2个、“黑窝点”4处,打掉犯罪团伙6个,现场查获一批假冒品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池及假包装材料。
处理结果:经查,2024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利用在某品牌电池公司工作的便利,勾结他人非法生产无任何标识的“白板”电池,贴标后将假冒电池混杂在正品电池中对外销售。销售过程中,犯罪团伙以“以旧换新,上门安装,国家补贴,买到即赚到”为噱头,采用批零兼售的方式向外销售,累计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严重侵犯消费者及权利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评析:该案有力打掉制假售假团伙,揭露其内部勾结、虚假宣传的作案手段,震慑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守护市场秩序。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电池,请通过正规销售渠道选购,并通过商品指定的官方途径查验真伪,防止上当受骗。
(市公安局提供)
05 成渝金融消保中心调解保险合同销售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高女士为子女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疾险(20年缴费),至2024年11月累计缴费4.67万元。2025年2月,高女士以销售违规为由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现金价值退5458元,双方起争议。高女士维权未果后,于3月与保险公司共同向成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申请调解。
处理结果:本案核心争议为销售是否合规及退费金额。高女士主张业务员宣传误导、代缴保费等,提交银行流水佐证,要求退70%—80%保费;保险公司称投保流程合规,无证据证明误导,仅同意现金价值退费。调解员明确举证责任与法律边界,经协调,双方就退费金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按协商金额退费,解除两份保险合同,纠纷化解。
案件评析:本案为保险消费领域因消费者举证不足引发的典型纠纷,凸显了保险销售合规管控漏洞与消费者维权难点,对规范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经营、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具有示范意义。消费者投保时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与销售承诺一致后自主完成缴费,避免委托他人操作;同时注重留存维权关键证据,发现违规销售行为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实降低举证风险,保障自身金融消费权益。
(重庆金融监管局提供)
06 大渡口区检察院支持渝川黔消费者组织联合起诉郭某、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销售盗版中小学教科书案
案情简介:2023年起,北京某图书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通过淘宝网店大量销售从罗某某处购进的盗版中小学教科书。案发查获未售盗版书30余万册,已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其中:渝川黔三地共5000元)。2025年2月,大渡口区检察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提起公诉,3月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30万元。
处理结果:因该案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及版权,大渡口区检察院拟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确定市消委会为原告,同时邀请川黔消费者组织共同参与。2025年4月移送证据,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8月市五中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并开展法治教育,法院当庭采纳原告诉求及检察院意见。被告认罪,公开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组织5000元用于公益活动。
案件评析:检察机关支持三地消费者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区域间消费者组织与司法机关形成协作机制,实现长效治理。本案的意义在于,有力震慑了盗版违法犯罪,净化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增强了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坚定立场。
(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07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璧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金融中心、区公安局等部门,对璧山区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经查,当事人广告牌宣称“锶念水”具有促进骨骼发育、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冠心病等疾病功效。当事人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误导老年消费者,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以“锶念水”为载体,通过虚构微量元素可预防治疗疾病,利用老年人防范风险识别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健康焦虑引流的宣传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坚决查处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避免更多的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08 市农业农村委处罚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经检测确认,标称川某水稻杂交种子是假种子。假种子生产企业指使经销商对抗调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组织多个区县开展协同办案。经执法人员耐心教育,涉案经销商提供了全部记录、票据和凭证,还发现该经销商于2024年曾因销售同一品种假种子在重庆被处罚。本案共查实假种子860千克,货值4.47万元。
处理结果:本案认定生产企业存在生产经营假种子、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等三项违法行为。鉴于该生产企业采取了部分补救措施,结合案情,最终给予了罚款35.9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调查中发现的,该生产企业涉嫌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案件评析:本案办案人员克服了该生产企业教唆经销商对抗调查的困难,最终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认定了三项违法行为,严厉震慑并打击了涉种子违法行为,为保障农业用种安全做出贡献。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供)
09 市通信管理局处置电信业务违规营销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市通信管理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某电信企业与某公司联合运营“10元3GB国内通用流量月包”,电信企业负责产品设计规则,公司负责销售。消费者订购后发现实际权益与宣传不符,认为电信企业单方变更协议、误导用户。
处理结果:经查,该产品App公示的共享规则与实际执行规则存在冲突。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整改,涉事企业发布致歉公告、修正公示信息并下架产品,梳理消费者诉求并提供“退一赔三”赔付,妥善解决争议,有效处置此次维权事件。
案件评析:本案例是通信服务消费领域中,因电信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承诺不兑现引发的群体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事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承诺的违规行为。电信企业作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承诺,确保资费公示真实、一致、完整,在产品交易全流程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在办理电信业务时,应注意留存宣传资料、订购记录、交易凭证等,遭遇服务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时,可通过多渠道依法维权。
(市通信管理局提供)
10 市消委会提起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9月,李某某、陈某某将鸭肉加工后,以“签签牛肉”名义销售;朱某某明知是伪劣食品仍购进售卖,销售金额约11万元。检测显示,涉案食品含鸭源性成分,无牛源性成分。2024年12月,九龙坡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1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2025年6月,九龙坡区检察院支持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处理结果: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三被告承认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公共利益,自愿担责;刊登书面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朱某某支付赔偿金3.6万余元,李某某、陈某某连带支付7.3万余元,均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市消委会通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追责功能,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震慑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及潜在违法人,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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