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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公布5起与食品相关的铁拳行动案例

2024-10-08 15:17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编辑:魏梓濠

案例一: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浏阳市集里夜宵城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案

2024年7月4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浏阳市集里夜宵城提供野生动物制品消费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6039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浏阳市集里夜宵城经营场所内存放有野生蛇类王锦蛇3条;经营菜单中有以蛇肉为主要食材制作的“辣条”菜品条目。

经查,当事人用于制作“辣条”菜品的活蛇均从散贩手中购进,现金交易无购进票据。经营服务中,根据顾客需求,现场宰杀活蛇制作“辣条”菜品进行销售。查询当事人收银系统,累计销售“辣条”菜品1509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引导消费者拒绝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创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7月2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创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湖南创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小红书账号发布的维生素产品视频广告审批号错误。核处发现,当事人为销售“21金维他2阶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保健食品,安排签约网络达人,通过小红书账户发布视频广告推广销售。

经查,上述视频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广告费用22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并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案例三: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岳麓区长吉兴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4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岳麓区长吉兴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权产品、罚没58976.97元。

2024年2月27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核处移送线索时,发现长沙市岳麓区长吉兴食品商行在雨花区一物流园仓库内存放有1672包标示为“三养SAMYANG”的火鸡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合格证,经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非“三养SAMYANG”注册商标持有人三养食品株式会社生产,系假冒产品。

经查,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2400包,销售658包,自行食用70包。涉案产品货值56331.36元,违法所得2645.6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商标是企业重要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品牌发展以及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桂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5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桂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5359.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树木岭集贸市场刘某桂水产店短斤少两。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电子计量秤1KG标准砝码称重结果显示为“1.25KG”;可查明的违法所得3359.4元。另据当事人交代,该电子计量秤系从一上门推销的男子手中购得,可自行操控称重显示,主要用于销售水产品称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私自改造或操控计量器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当予以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坚决惩治类似欺诈行为。

案例五: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朱某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7月26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没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外地某酒厂工作人员举报,称当事人朱某存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购进42度“牛栏山”牌陈酿酒3480瓶、45度“郎”牌小郎酒72瓶,存放于该区铜官窑文化旅游度假区一仓库。其中销售42度“牛栏山”牌陈酿酒46瓶,剩余产品尚未销售。通过厂家鉴定,上述购进品种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8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白酒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从正规渠道购买酒类产品,保留消费凭证,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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