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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二批典型案例的公告

2025-01-06 14:49来源: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曹译文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超常规纵深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安排部署,孝感市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一、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8月,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秋季开学食品安全检查时,对孝感市某学校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学校存在食品原料存放未按规定离地离墙、未分类分层存放;冷冻柜温度显示未达到冷冻食品-18℃要求;“三防”设施挡鼠板未按要求安装到位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川市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23日,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计划对汉川市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学校食堂采购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且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梦县某学校食堂多次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案

2024年9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云梦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操作间挡鼠板、防蝇网等“三防设施”未按要求放置到位,工作人员清理好的食材直接置于地面,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26日该学校食堂被AI抓拍有鼠迹,2024年10月28日,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排水通道未封堵,电子驱鼠器、大门防蝇网等“三防设施”仍未按照要求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2024年4月7日因食品(餐具)抽检不合格,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在2024年9月27日因“三防设施”未按照要求使用,再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4日,云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四、大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悟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5月21日,大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大悟县某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校当日早餐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5月28日前改正,并当场作出行政警告处罚。2024年5月28日,大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校进行复查,发现该校逾期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大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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