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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驴头卖马肉”被判赔80余万元

2025-09-22 14:32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周游

供货商用马肉冒充驴肉,饭店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就卖给消费者——日前,北京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供货商张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和涉案饭店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供货商用马肉冒充驴肉

张某是某饭店的肉品供货商,自前年1月双方开始合作后,张某和饭店厨师长李某逐渐熟络,每月给李某大约600多元“提成”。由于品质较好的驴肉进货价较高,张某便动了歪心思。

“马肉和驴肉都是紫红色,马肉纤维较粗,驴肉纤维细点。味道没什么特殊。”张某发觉,马肉进货价比驴肉便宜不少,便想以马肉冒充驴肉供货以获取更高利润。起初,他将马肉、驴肉真假参半送到饭店,厨师长李某陆续从张某处收取了六七千元“好处费”,对张某的行为视而不见。张某愈发大胆,干脆全部以马肉代替驴肉供货。

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去年3月对该饭店经营的驴肉进行检测,检测出马源成分,未检测出驴源成分,该饭店因销售假驴肉及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相关凭证被行政处罚。“东窗事发”后,张某承认自己销售假驴肉。

未经检疫堂而皇之进饭店

案件于去年9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石景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发现此案可能侵害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线索。此前本市尚无对同类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

公益诉讼办案组检察官通过调阅销售台账、核查资金流水、询问餐饮企业负责人、征询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等方式,查明前年1月至去年2月期间,饭店只从张某一家购买“驴肉”,并向消费者销售未经检疫的“驴肉”菜品累计金额达807993.85元。其间,张某未向饭店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饭店亦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双方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检察机关追加民事公益诉讼

“双方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二者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即便无实际损害发生,仍构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责要件。”办案检察官李玉洁说。

“在提出诉讼请求阶段,我们综合考量了被告明知肉类未经检疫仍持续销售14个月的主观过错程度、80余万元的销售规模及覆盖不特定消费者的受害范围,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实际情况,最终以民事部分查明的销售金额为基数,提出销售金额一倍暨807993.85元惩罚性赔偿及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石景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主任张云波说。

石景山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指控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张某当庭表示悔恨并将积极赔偿,饭店也表示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马上就访

涉事企业已变更注册地址

记者查询到,此案涉及的北京润泽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此前销售假驴肉事件已公开发表致歉信。

信中称,2024年3月,经市场监督部门抽查,发现本店驴肉实际为马肉,此次事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辜负了社会的信任。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停业至今。内部自查发现质检环节存在严重疏漏,未能及时发现产品问题,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彻查供应商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处理。

假驴肉供货商张某也对销售假冒商品行为发出了《公开致歉信》,表示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

目前该餐饮企业已变更注册地址,不在石景山区经营。(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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