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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食品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2025-07-03 09:31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徐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第5批)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市场秩序“铁拳”、“守护消费”铁拳等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食品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牡丹江市宁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

2024年11月19日,根据投诉,牡丹江市宁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丰水梨、皇冠梨宣称对肺结核、气管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患者所出现的喉咙干痒、声音嘶哑、痰稠等有缓解作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1月6日,宁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伊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伊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3月17日,伊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告监测平台采集的监测结果,显示伊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以互联网为载体发布视频广告,宣称其销售的饮料具有调理肠胃和减肥的功效,其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宣称的功能属于保健功能,无法提供宣称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5月20日,伊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绥化市海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2025年4月16日,绥化市海伦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线索,显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绿豆”食品广告。经查,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绿豆”食品广告中含有“具有清热解毒、降火的作用”内容,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5月6日,海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庆市龙凤区某超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2月23日,根据举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执法分局对大庆市龙凤区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经营的红芯猕猴桃标注“特级”字样,不能提供该食品的相关等级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1月24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兴安岭某山珍山产品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9日,根据投诉,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市场监管局对大兴安岭某山珍山产品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纯天然”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3月12日,新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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