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就省属代表机构2018年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的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原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的代表机构。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
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三、提交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四、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地点: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088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号办公楼1715室。联系电话:0431-85279131,0431-85279132。
五、其他事项
(一)代表机构自行登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下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未按规定提交2018年度报告、符合注销条件的代表机构要主动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三)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又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代表机构,将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四)此公告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的代表机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