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部署,围绕“护民生”一个中心,“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
案例1:广安市前锋区某经营部经营未经强制认证的燃气灶具、热水器案
2024年4月15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电话,依法对位于井研县研城镇某小区大门处,正从事家用燃气灶具、热水器销售的刘某摊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了12台涉嫌未经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热水器,且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刘某在广安市前锋区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在乐山市井研县办理营业执照,在井研县流动销售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热水器分别构成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2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580元和没收涉案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8台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案例2:井研县研城街道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4年7月2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对井研县研城街道某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注射室药品展示柜上发现了3盒超过有效期的“利巴韦林注射液”。经查,当事人从乐山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盒“利巴韦林注射液”,以处方的形式进行使用,剩余3盒于2024年3月过期,过期后仍置于卫生室药柜上,且与其余有效期内的其他药品混放。案发时该“利巴韦林注射液”已过期失效三个月,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30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和没收3盒超过有效期的“利巴韦林注射液”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案例3:井研县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19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协同乐山市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井研县某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成品油经营使用的0#柴油加油机经乐山市计量测试所现场检定,不符合JJG 443-2023《燃油加油机(试行)》规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8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案例4:井研县某车行销售与CCC认证不一致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7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井研县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在该车行的门市内发现有29辆电动自行车,存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其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上的外观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27辆和重庆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辆,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查,上述29辆电动自行车与认证产品不一致,涉及的变化未申请认证变更。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30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