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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5-07-28 15:53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袁梦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守底线、护民生、保安全、促发展”总体思路,以“春雷行动”2025和“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危及“三品一特”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危害消费者权益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冲击道德底线、造成恶劣影响及故意违法、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将2025年第三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充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小学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案

2025年3月,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充市某小学家长反映,该班班主任向学生发放“红读推广计划推荐刊物广告宣传单”,推荐学生订阅相关书刊。经查,自2019年起,南充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推销书刊,经与南充市部分小学校大队部辅导员联系,将“红读推广计划推荐刊物广告宣传单”送至学校,由大队部辅导员分发到各班班主任,再发放至每位学生。该宣传单广告内容含有“教育部英语评审专家指导”“世界级研究机构研发”“教育部专家推荐”“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改革专家组成员”推荐的语文、数学、英语辅导书及课外读物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规定, 2025年6月13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坪区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2025年3月,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经查,该压力管道于2024年12月由简阳某安装公司安装,未经检验即交付当事人进行使用,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事实。2025年6月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目前,当事人已对压力管道进行了切割、封堵,停止使用。

案例三: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陵区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9月,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某质量检测公司对辖区某餐饮店供消费者使用的碗(自行清洗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该局再次委托某质量检测公司对该店使用的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仍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7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阆中某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2月,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线索,对阆中市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出具不实建筑材料检测报告行为。经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的岩石样品未按标准要求对强度等级进行系数换算,导致检测报告中抗压强度值结果错误,仍然为委托人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及数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处罚。

案例五: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部县某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4年11月,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部县某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院药品冷藏柜内的药品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且与有效期内的同种药品混放,现场未见“不合格药品”等字样。经查,当事药品管理人员因疏忽,未按规定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未及时清理处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2025年3月2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5盒,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六: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营山县某串串香餐饮店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5年3月,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营山县某串串香餐饮店未按实际消费金额进行收费。经查,该餐饮店标识的串串签收费标准为“0.4元/根”,为方便经营收费,若消费者消费金额存在小数,则一律按照“四舍五入”收取,超过0.5元的便向上进位取整,且未告知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2025年4月28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七: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5年1月,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蓬安县人民法院移交线索,蓬安某公司材料设备科副科长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材料设备购买中多次收受他人回扣。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向时任蓬安某公司材料设备科副科长杨某某承诺按材料款的8%向其支付回扣。后在杨某某的帮助下,当事人成功取得该公司的材料供应商资格,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按承诺向杨某某支付回扣共计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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