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近年来,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特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通山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通山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购了129套带“JOMOO”标识的洗菜盆,货值总额为30785元,用于咸宁高中校舍改扩建项目装修。经“JOMOO”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当事人进购产品系假冒产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属于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由于建筑工程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较为隐蔽,销售行为的外在形式不够明显,因此,在查处建筑工程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认真细致、深入调查,才能准确认定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案例二 湖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崇阳县局执法人员对崇阳一购物广场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某产品贴有“发明专利号为ZL200810064074.6”的标签。经查,该发明专利号已于2017年5月3号终止。当事人擅自将他人已终止的发明专利号标注于产品包装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专利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行为。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产品专利授权失效的情况下,宣称产品的专利优势,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提醒广大生产印制厂家在印制专利号时,要注意核查专利号标识标注是否规范,审查专利权是否失效。
案例三 咸宁高新区某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冒用官方标志案
咸宁高新区某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在店内销售外包装上印有“某官方专用地理标志图案”的野桂花蜂蜜产品,经调查问询,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授权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于立案之前用其他图案覆盖原标签图案,同时将原包装盒及标签进行了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的行为,反映出咸宁市经营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同时,也体现了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侵权线索的挖掘能力与基础判断能力在不断提升,展现了咸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的成效。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也体现了“以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案例四 赤壁市某水产品店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8日,赤壁市局收到举报,反映某水产品店对外宣称销售“樟树港辣椒”。经“樟树港辣椒”权利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现场鉴别,该辣椒属于假冒产品,其行为涉嫌侵犯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第 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樟树港辣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主动改正,且违法时间短,金额少,特认定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赤壁市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赤壁市局与湖南湘阴县局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典型案例,既考虑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又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从严执法”的工作导向,保障了公正规范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 “吊瓜瓜萎全自动脱皮洗籽机及其脱皮洗籽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7月31日,徐某某就其发明的专利“吊瓜瓜萎全自动脱皮洗籽机及其脱皮洗籽方法”(专利号:201810284286.9),向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诉求。当事人徐某某认为,王某某的瓜萎全自动脱皮洗籽机外观相似,构成了专利侵权。经崇阳县局组织双方口头审理,合议组一致认为,虽外观相似,但机械机构与脱皮流程不一致,不构成侵权行为。2024年10月9日,崇阳县局裁定被请求人王某某不侵权,并驳回请求人徐某某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从请求受理、调查取证、口头审理、侵权比对、合议研判,到最后裁定不侵权,包含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完整链条,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生产厂家,要正确分析研判专利侵权与被侵权风险,及时做好规避与维权。
案例六 湖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湖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开设店铺“某礼纪旗舰店”,使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商标字号文字进行网页宣传,并销售书签系列商品。该店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接到涉案线索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删改了网页中商品的“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商标图案和侵权文字,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7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线上店铺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类案件提醒广大商家,要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不可随意使用未经授权的专用标志进行宣传、销售。
案例七 广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4年3月7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市人民医院采购使用医疗器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有广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的“一次性使用负压护创材料”系列二类医疗器械,该系列医疗器械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12 20043250.X ZL201220087249.7”等内容(该专利号:201220043250.X、201220087249.7已期限届满失效)。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假冒专利产品销售额共计455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疗器械领域假冒专利案件易发、多发。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中发现该问题线索,友情提醒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要注重生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权终止后要注意及时修改包装、仪器铭牌等涉及专利号标识标注内容。
案例八 通山某豆制品有限公司冒用官方标志案
2024年5月16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山某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有杨芳林“杨芳豆腐油”外包装盒。该当事人承认,未经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许可,使用了“杨芳豆腐油”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擅自委托印刷公司为其印刷了该包装盒。
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从轻处罚条件,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在使用、印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前要慎重,务必提前核查是否符合使用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需要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不得擅自印刷或委托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