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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发布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通告

2025-06-04 18:45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李二林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邢山孔)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6月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

一是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是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违反上述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是禁止运输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或者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违反规定运输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生猪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将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六是广大市民群众要增强对肉类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防范意识,自觉选择购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违规调运生猪及经营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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