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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发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2026-03-20 14:01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黄阳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为全面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经营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2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自住房从事餐饮加工,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小程序进行网络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小程序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试图规避监管,这种行为破坏了网络食品经营的准入秩序,对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迅速反应、精准打击,有效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体现了对网络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二 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餐饮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30日,滨海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在平台设立“衢州鸭头”外卖餐饮店铺。2025年5月至7月,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平台店铺的所有商品上,使用他人“衢知府”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宣传,接单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滨海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外卖领域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案件。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衢知府”商标进行宣传接单,不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更在食品安全层面埋下隐患——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品牌的信任下单,实际经营者却身份不明、资质不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面临溯源难、追责难的局面,直接危及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包子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3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县城宝龙广场的某包子铺,存在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未分开放置的情形。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饮服务经营者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未分开放置,易导致交叉污染,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强调了食品分类存放的重要性,警示经营者需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食品在生产、贮存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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