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要求做好部分“群众办事百项堵点问题”自查核验的通知》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群众和企业办事过程中,不得再要求办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确不能取消的,改由办事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后,办事窗口通过以下方式获取身份证复印件:
一、使用高拍仪、扫描仪、手机等设备留存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用于电子存档。
二、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办事人的身份证版式文件或其他身份证明电子文件,用于电子存档。
三、窗口工作人员替其免费复印。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