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店长因在经营过程中,协助他人用废弃
油脂及食物残渣中
提取的“
口水油”做锅底收卖给顾客食用,一年中销量金额达到98万余元,被检方提起公诉。浙江温岭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判处涉案人员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检察院认为在原判中未认定其行为特别严重,提出抗诉。
北青报记者获悉,浙江台州中院于1月9日作出裁定,决定维持原判。
浙江温岭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至2017年1月5日期间,陈歌、杨海、陈普等人在温岭市满堂春火锅店,回收废弃油脂以及食物残渣,提炼出红油放入麻辣锅和鸳鸯锅底内售给店内顾客食用。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店销售金额达98万余元,其中仅两种锅底的销售金额即达13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5日期间,火锅店店长陈歌,协助杨海等人管理火锅店,将掺有“口水油”的麻辣锅和鸳鸯锅售给顾客食用,共销售金额达40万余元,其中仅两种锅底的销售金额即达5.1万余元。2016年11月底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刘峰、胡友在该火锅店协助陈宜烧制“口水油”,放入麻辣锅和鸳鸯锅底中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达21万余元,其中仅两种锅底的销售金额即达2.6万余元。
2017年1月5日晚,温岭警方在该火锅店查获陈凤、陈歌、刘峰、胡友,后其余几人陆续被捉拿归案。
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海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凤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刘峰和胡友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禁止陈凤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对杨海、陈普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同时,陈普认为原判认定的98万销售金额有误,应为17.15万元,且没有相应检测报告认定“口水油”系有毒、有害食品,应依法对其改判并宣告无罪。
经浙江台州中院审理查明,杨海、陈普等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判根据该案具体犯罪情节,未认定各被告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并无不当,故法院与2019年1月9日做出裁定,决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