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实施不可缺少的条件。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是由该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我国立法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规定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采用这种方式,多是由于情势急需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于施行的情况,在立法实践中较少使用;二是规定该法律公布后一段期限截止后开始生效,具体时间为期限截止之时,如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在立法实践中少见,属于一种特殊情况;三是直接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生效日期,通常会为法律的实施留出一定的宣传和准备时间,这一方式目前使用最多,本法采用这一方式。
修改后的法律,有的以第一次制定的时间为施行日期,有的以修改后确定的日期为施行日期,这与修改法律的形式有密切关系。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修订,即对法律条文作全面修改,重新予以规定。全面修订大体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法律,这样法律的施行日期也重新作出规定。另一种方式是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予以修改,不对法律的全文作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施行。修改决定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规定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这样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本法此次修改采取了修订的形式,对施行日期重新作出了规定。考虑到新修订的广告法的实施和宣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规定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后,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