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委组织部,各地(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扎实推进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2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组团式援藏医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组团式援藏医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
2017年7月5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组团式援藏
医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扎实推进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水平,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财政支持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组团式医疗人才援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组团式援藏医学项目(以下简称“组援医学项目”)资助对象一般为组团式援藏医疗人才和博士服务团医疗技术人员开展医学科学基础研究、医疗技术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培养等。
第三条 区党委组织部、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厅、区科技厅联合成立组援医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四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团医学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组援医学项目纳入自治区级课题,单独设立组援医学项目科目,实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章 项目申请指南发布、征集与评审
第五条 组援医学项目重点支持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的医学基础理论研究、基础应用研究、医疗技术研究等。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科技厅共同编制组援医学项目申报指南,并于每年7月份由两部门官网发布并开展项目征集。
第七条 组援医学项目年度个数和资助强度根据财政资金情况具体安排,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组援医学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爱岗敬业,热衷科学探索,求真务实;
(二)申请人应具有组团式医疗人才援藏经历或正在援藏的人员,以及博士服务团正在援藏的医疗技术人员;
(三)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参与或完成过地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受援或援派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区卫生计生委,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对于已受理项目,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选择3名(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区卫生计生委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结果,结合全区医学学科布局和发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项目排序。
第十二条 组援医学项目评审结果经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区党委组织部、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卫生计生委会同科技厅对项目予以审批、立项并签订任务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援医学项目要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区卫生计生委每年将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11月15日前,项目主持人要上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如实汇报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区卫生计生委对提交的进展报告进行审查,对未按时提交进展报告的项目主持人视情况进行相关处理,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组援医学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不得更换项目主持人。
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调整的,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区卫生计生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卫生计生委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因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该项目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项目主持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准备相关成果证明材料报区卫生计生委备案。项目主持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于未完成任务书规定考核指标的项目,视为结题不合格项目,一般不再受理该项目主持人申报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组援医学项目结题材料由区卫生计生委和区科技厅各存档一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科技厅颁发统一的结题证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组援医学项目由区卫生计生委商区财政厅每年安排一定额度项目资金。区财政厅联合区卫生计生委将资金下拨至项目依托单位。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或关联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组援医学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组援医学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费、文献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并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间接费用控制在项目总经费比例的20%以内。
第二十四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文献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主持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区卫生计生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组援医学项目所形成的论文发表时必须标注“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组团式援藏医学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xxx)”。凡不标注者,其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三十条 区党委组织部、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科技厅可随时抽查组援医学项目的立项、执行、验收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可给予批评教育、终止项目、追回所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三十一条 对组援医学项目执行效果突出的项目主持人、主要参与人员,可以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自治区重点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经领导小组审批后遴选委托专项研究课题,也可对前期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的项目实施后期资助,列入组援医学项目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