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宁建鹏)“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涉事单位是否可以接受。12月1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了“关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9版征求意见稿)》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9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该局出台的13类行政处罚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河南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出台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自即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前,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ssjjfgc@163.com;二是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熊儿河79号法规处1315房间;三是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371-65566056。
中国食品安全网发现,此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共有13大类,涉及内容657条:登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6条)、公平竞争类处罚裁量基准(50条)、广告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条)、产品质量监督类裁量基准(59条)、计量管理类裁量基准(73条)、标准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条)、认证认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0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裁量基准(79条)、食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8条)、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5条)、价格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条)、其它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70条)。
中国食品安全网提醒社会各界人士,您可以登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haaic.gov.cn/),点击右上方的“公告通告”窗口后找到“征求意见”公告。阅知后,可以把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按照上面的三个途径反馈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