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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罚45.8万元

2021-03-31 16:4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编辑:昊天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处罚。

据显示,2021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和库房内发现用于销售的标识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L*1袋/箱的百事可乐浓缩糖浆277箱(生产日期为20201204的糖浆77箱和生产日期为20210106的糖浆200箱),经商标权利人美国百事公司PepsiCo,Inc授权的百事(中国)有限公司指定并授权的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会同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鉴定,非南京百事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1月14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糖浆予以扣押。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份,以205元/箱价格分2次购进上述糖浆500箱,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糖浆时未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截至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糖浆223箱、未销售277箱,按照当事人已销售侵权商品同型号产品平均价262.17元/箱计算,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经营额均为131085元。另为调查侵权商品质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12箱涉案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据悉,针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购进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事可乐浓缩糖浆265箱;二是处罚款4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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