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汪月) 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场内猪肉经营者:
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就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猪肉类产品行为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637号公告《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生猪肉品应摘除、修割及处理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病变组织。未进行处理的肉品及剔除的非食用部分为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于加工销售。
二、场内猪肉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类产品,采购时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货凭证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场内猪肉经营者将生猪剔除的非食用部分销售给专门从事的收购者(收购非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应以签订收购协议、建立销售台账等方式加强追溯管理,严禁非食用部分等不合格产品流入食品生产与餐饮环节。
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履行入场查验义务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查验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加强对入场专门从事收购生猪剔除的非食用部分收购者的管理,查看收购者的资质证明,做好人员登记,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监督猪肉经营者不得将非食用部分销售给来历不明人员。
五、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销售不合格猪肉类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