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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餐饮企业规范选购使用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提示函

发布单位 深圳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22 生效日期 2025-09-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餐饮企业:

为切实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就我市餐饮企业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气具”)选购使用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选购商用燃气具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各餐饮企业选购的商用燃气具产品须严格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标准全文可登录深圳燃气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s://www.szrqxh.com/newsinfo_302_306.html)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对燃气具的安全性能、环保指标等提出更高要求,餐饮企业可查阅标准文件,确保所购产品符合最新技术规范。

二、商用燃气具应配备熄火保护装置

根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规定,商用燃气具应强制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且不得设置使该功能失效的装置。各餐饮企业要加强管理,确保使用过程中燃气具熄火保护装置处于有效状态。

三、商用燃气具须取得3C认证证书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号公告(查询网址:https://www.cnca.gov.cn/hlwfw/ywzl/qzxcprz/mlmsyjd/art/2024/art_ed4f3e65120d4cdc8c1901023fc784e8.html)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商用燃气具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各餐饮企业选购燃气具时务必查验产品3C认证证书及标志,严禁采购使用未获认证的产品。

可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输入证书编号或企业信息,查询3C认证的有效性和真伪。(官网地址: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

四、餐饮企业应使用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具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燃气器具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餐饮企业选购燃气具时应重点核查上述标识信息(标识式样见附件),选购经适配气源检测的燃气具。

特此致函。


深圳市商务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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