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文号 | 辽环发〔2023〕46号 |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生效日期 | 2024-01-05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辽环发〔2023〕4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
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鞍山市、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现将《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
划分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6.《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
7.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
8.《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0—2023);
9.《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
二、设置审批规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一)设置审批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施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二)禁止、限制设置有关规定
1. 禁止设置有关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的;
(2)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设置的;
(3)不符合防洪要求、危害堤防安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的。
2. 限制设置有关规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1)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设置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区域内设置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的。
(三)设置分级审批权限
1. 国家级审批权限
按照《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中,《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执行。
2. 省级审批权限
(1)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2)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流跨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或左右岸边界河段,且含有国考断面的(详见附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2. 市级审批权限
国家级、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部门)负责实施,并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其他要求
各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新出台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政策规定时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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