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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 (通告 2023年 第12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通告 2023年 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3-12-15 生效日期 2023-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电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通告2023年第12号《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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