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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辽宁省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程序的通知 (辽环综函〔2023〕108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辽环综函〔2023〕108号
发布日期 2023-05-08 生效日期 2023-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关于规范辽宁省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及“豁免内容”的要求,对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级管理。

(一)仅有处置、利用环节豁免的危险废物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

(二)仅有运输环节豁免或运输、处置利用环节均豁免的危险废物分别到产废单位及利用处置单位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

(三)其他豁免情形无需办理。

(四)“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二、工作程序

拟办理危险废物豁免的产废单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产废及利用处置单位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2.申请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处理情况说明,主要包括简述处理工艺、豁免环节、豁免内容及豁免条件符合情况,必要时提供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报告;

3.产废及利用处置单位所在地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企业守法经营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产废及利用处置单位,录入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纳入日常环境管理。

三、管理要求

(一)开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产废单位,应确保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利用处置单位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允许擅自变更利用处置单位,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开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豁免管理经营情况总结,总结应包括上一年度转移、接收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情况,同时提交守法证明及年度监测报告。

(二)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动态更新)规定的“豁免环节”"豁免内容”‘豁免条件”的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不在豁免范围内的其他环节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监管。

(三)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开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相关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及“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工作。各市应严厉查处以豁免名义逃避监管,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豁免单位有上述行为,立即取消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资格。

附件:   关于规范辽宁省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程序的通知.pdf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辽宁省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程序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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