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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 (浙农牧发〔2025〕9号)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浙农牧发〔2025〕9号
发布日期 2025-12-10 生效日期 2026-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持续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做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46号)《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东部区外,跨大区屠宰用生猪实行“点对点”调运,调运距离原则上在1000公里以内。后续视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情况进一步调整调运距离。

二、支持省内调运主体与省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实现猪肉产品优质优价。

三、省外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猪养殖企业,允许跨省调运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以下且用于饲养)到我省

四、省外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须经备案及指定通道报验后调入我省

五、对来自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区或无疫小区的生猪,以及近一年内抽检均达标、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省外生猪产品,可实行便捷化报验调入。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起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8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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