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3-12 | 生效日期 | 2026-03-12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抽检数据质量自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食品承检机构:
为引导全省各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规范开展抽检数据质量自查工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抽检数据质量自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抽检数据质量自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承担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针对抽检过程中样品抽取、信息填报、样品流转、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数据退修等关键环节,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与原则
(一)工作目标。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通过主动、常态化开展数据自查,全面排查抽样、检验检测全过程中的数据质量问题,有效防范数据质量风险,确保抽检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推动全省数据质量持续提升,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环节控制、各负其责、持续改进的原则,结合抽检工作实际,建立科学适配、高效可行的常态化自查机制,确保自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三、自查关键点内容
承检机构应聚焦抽样、检验报告、数据退修等关键环节质量,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操作指引》、抽检实施细则、抽检方案、国家标准等制度文件,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一)抽样环节
1.抽样前准备。抽样前认真查对“三证”:一是抽检任务委托证明文件。包括招标合同文件、委托抽样文书、抽检计划(含抽检品种、项目、批次)等相关材料。二是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文件。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等,确认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验项目、任务数量相匹配的检验检测能力,严禁超资质、超范围、违规分包或转包。三是培训记录证明。抽样前组织学习抽样计划、实施细则及合同要求,确保抽样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专业知识,熟练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2.现场抽样。核对抽样单与实际抽样现场情况的一致性。重点核验任务报送分类、食品四级分类、五大字段等信息的准确性;核实样品来源、包装分类、抽样方式等字段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抽样过程的合规性(如农产品陪同抽样、封条签字、防拆封措施、均质备份、特殊样品储运等);确保照片上传清晰完整,文书填写规范,信息录入与现场一致;确认检样、备样数量能满足检测需求。
3.网络抽样。核对抽样单与所抽样品信息的一致性。重点核查抽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照片上传是否完整(包括样品展示页信息、支付记录、订单信息,以及拆包、查验及封样过程等信息采集的影像资料)。
4.样品接收。核对所有抽样相关信息准确性。核查抽样管理平台中各字段信息(如被抽样单位信息、生产企业信息、样品信息等)填报是否准确,以及样品流转记录是否完整。
(二)检验及报告环节
1.查对食品分类准确性。认真核对抽检食品的四级分类是否正确。
2.查对判定依据和限量值。检查判定依据、判定原则、结论是否与抽检实施细则、抽检方案、法律法规或标准一致;确认判定依据有效性及限量值运用准确性;样品包装标注“零添加”、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特殊信息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判定;使用企业标准判定时,应上传所使用的企业标准文件。
3.查对检验依据和检验结果。对照检验原始记录和实际样品信息,确认检验方法的准确性、有效性且适用范围正确;检查检出限/定量限(或测定低限等)、结果数值、修约、单位填写的准确性,原则上结果单位、允许限单位、检出限/定量限(或测定低限等)单位应保持一致。
4.查对检验报告规范性。确保检验项目无增项、漏项;报告格式、内容完整准确;报告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经三级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
5.结果报送时限。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严重风险信息应按照严重风险快速应对机制要求限时报送,严防超期。
(三)数据退修环节
1.数据退修申请。检查退修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如申请性质、问题情况是否合规。确保发现问题数据后能及时、准确申请退修。
2.数据退修执行。检查退修数据的准确性和按时性。确保数据退回后能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且实际退修情况与申请内容一致。涉及五大字段修改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数据退至“退回接样平台”状态。
四、人员职责分工
承检机构应建立内部数据自查责任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审核环节,明确关键岗位职责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职责分工。
(一)质量部门负责人。负责数据自查工作统筹协调,制定年度自查计划,核实承检任务能力匹配情况,督促各环节人员落实自查任务,组织开展问题分析、整改验证与效果评价,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二)抽样/接样人员。负责核对抽样环节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抽样操作、信息采集、样品管理与运输符合要求,及时准确移交抽样记录及影像资料。
(三)报告编制、审核人员。负责核对样品适用标准有效性,检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确保报告信息与原始记录、抽样信息的一致性,检验数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允许限量及结论正确性。
(四)数据审核员。负责在数据最终提交前,再次核对各关键环节数据质量,确保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准确、完整,且与最终报告内容完全一致。
五、自查工作要求
(一)计划与频次。承检机构应制定年度数据自查计划,明确自查范围、人员分工、时间节点等。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1次全面自查,每季度针对数据退修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二)问题分析。对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分类,深入分析根源,举一反三,排查潜在隐患,同时验证整改效果。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任务委托方。
(三)记录留存。自查过程记录、问题清单、整改材料等应归档保存,确保过程可追溯。
六、责任与监督
(一)机构主体责任。承检机构对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应根据本指引进一步细化自查工作要求,加强人员培训与考核,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承检机构数据质量、自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考核管理评价体系。对因管理缺位、履职不力导致严重数据质量问题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三)信息技术应用。鼓励有条件的承检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数据自查,提升数据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增强数据全流程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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