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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浙江省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可靠,有效发挥政府粮油储备战略保障、宏观调控作用,筑牢粮食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起草《浙江省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2017年,为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2号令),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出台《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浙粮〔2017〕53号),2023年国家发改委第4号令公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2号令,2024年8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明确了入库、储存、出库环节的质量管理,以及检验、监督检查相关要求。对照国家局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实施细则,既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具体举措,也是防范化解我省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更好地规范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促进粮食储备事业新发展,更好保障我省粮食安全。

二、制订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政府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制订。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5个部分32条,重点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工作原则、入库质量管理要求、储存和出库质量管理要求、检验要求、监督检查要求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 “总体工作原则”共5条,阐明了《细则》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基本要求、管理原则、主体责任等事项;第二部分“入库质量管理要求”共5条,主要规定了政府粮油储备收购(采购)入库质量安全管理、检验指标、验收规范等内容;第三部分“储存和出库质量管理要求”共5条,主要是明确政府粮油储存期间的质量内控和外部监管要求;第四部分“检验要求”共6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条件、检验方式、检验过程、检验结果相关信息的管理;第五部分“监督检查要求”共11条,(二十二至二十六)主要明确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承储单位法定职责、监督检查内容以及问题整改机制;(二十七至三十二)明确举报及其他事项。

四、《细则》重点明确事项

新制订的《细则》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

一是进一步明确入库的食用植物油和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生产期限。《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第七条规定:采购的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细则》明确“采购入储的食用植物油应为生产日期90天内加工的产品。入库的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应为60天内加工的产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入库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指标。《细则》明确“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大米国家标准包括三级及以上。

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粮油储备质量检验要求。《细则》明确“政府粮油储备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动态轮换粮油储备储存期间质量检验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统一报送同级粮食物资部门。”

四是进一步明确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必检项目。《细则》明确“出入库必检指标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浙粮发〔2023〕83号)等相关规定,不重复列入《细则》中,持续有效。

五是进一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资料保存期限和复检申请事项。《细则》明确“存扦样登记表、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当不少于6年”“对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进一步明确资料保存和复检申请的时间,便于基层操作把握。

六是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细则》明确“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辖区内本级政府粮油储备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年度内上级粮食物资部门已检查过的承储库点或者已抽检过的政府粮油储备,未发现问题的,下级粮食物资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或者抽检。”

七是进一步明确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细则》明确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承储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有关整改情况应当按时报送粮食物资部门。”承储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担负起整改责任,切实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

解读单位: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人:王治国,联系电话:0571-8577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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