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甘肃省农业农村厅于2025年4月1日正式印发了《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该文件是继2023年首批基准发布后,对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1.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等文件要求,针对2023年发布的《第一批基准》未覆盖领域,新增畜牧、兽药、饲料、生猪屠宰、动物防疫等领域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执法领域裁量基准基本覆盖。
2.制定意义
一是法治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细化裁量标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二是执法实践需要。结合甘肃省农业执法实际,明确不同违法情节的处罚标准,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同案不同罚”,提升执法公信力。三是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公开裁量标准,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便于市场主体了解法律责任边界,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本批裁量基准共涵盖五部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涉及14项违法行为,如擅自处理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批引进境外资源、销售未经审定畜禽品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涵盖41项违法行为,包括免疫接种、疫病检测、运输检疫、诊疗活动等多个环节。
《兽药管理条例》:涉及15项违法行为,重点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包括34项违法行为,涵盖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监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涉及13项违法行为,强化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与疫病防控管理。
三、主要特点
一是分类细化,科学合理。每项违法行为均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设定处罚标准,综合考虑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二是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多数条款以违法所得金额、货值金额等作为裁量依据,设定明确的罚款区间或倍数,增强执法可操作性。三是衔接配套,体系完整。文件明确要求与《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甘农发规〔2023〕1号)配套执行,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四、实施意义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批)》的发布,是甘肃省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精细化的重要举措。该文件不仅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统一标准,推动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减少执法争议;也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树立了行为规范,便于公众监督,促进阳光执法将有效推动全省农业领域法治环境的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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