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报讯(记者程伯全)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泸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将于2025年2月23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早在2021年9月,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已印发了相关指导意见,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等方面做了细化。而此次出台的《管理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
《管理规范》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单次聚餐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乡厨在泸州市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并明确规定了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区县卫生健康部门、银保监部门、村(居)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规范要求,执行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备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需在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泸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等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对乡厨和从业加工服务团体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同时,规范对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食品贮存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食品安全。不得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不得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明确举办者、承办者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加强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乡厨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鼓励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在应急处置方面,《管理规范》明确了出现农村集体聚餐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包括立即处置、送医就诊等。同时,各级政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积极参与事故救治和调查处理。
规范施行后,对未经备案的从业加工服务者,将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备案、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也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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