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胡小明 记者姜洪良)近年来,我国酒类销售市场上宣传“强肾、保健”功效的现象时有发生,但产品添加西地那非类等西药强性功能的酒类产品却逐年减少。根据江西省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向记者提供的信息,查询近二年内的市场监管总局通报数据,未能查询到酒类产品添加西药产品的典型案例数据。为进一步查清隐患,江西遂川县根据江西省食品风险监测安排,抽检发现一例“枸杞酒”中添加中药“淫羊藿苷”成分的配制酒。该案例在法理方面、风险监管方面、风险治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28日,江西省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江西省遂川县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工作,发现辖区内大汾镇某超市内由湖南省某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枸杞酒(配制酒)中含有“淫羊藿苷(中药)”190ug/L,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不得检出。
查询《中国药典》(2020版),淫羊藿苷属小檗科植物,有淫羊藿Epimedium brevicomu Maxim.、箭叶淫羊藿Epimedium sagittatum(Sieb.et Zucc.)Maxim.、柔毛淫羊藿Epimedium pubescens Maxim.或朝鲜淫羊藿Epimedium koreanum Nakai四种。夏、秋季茎叶茂盛时采收,晒干或阴干。淫羊藿的主要活性成分为8-异戊烯基黄酮苷类化合物。具有补肾阳,强筋骨,祛风湿。用于肾阳虚衰,阳痿遗精,筋骨痿软,风湿痹痛,麻木拘挛作用。未查询到其相关毒副作用,也未列入食药同源目录。
案情处置
一是依法消除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而《中国药典》2020版中,淫羊藿苷属药品,且未列入食药同源目录。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将风险监测检测报告书依法送至遂川县大汾镇某超市,将该超市内剩余的11瓶枸杞酒予以没收,并实施销毁。责令企业依法召回销售给群众的9瓶枸杞酒。
二是依法移送案情。2025年3月28日,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湖南省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线索移送函,并将案情相关资料复印一份寄至湖南省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了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遂市监涉罪移[2025]2号)移送文书,将案情全部卷宗移送至遂川县公安局。遂川县公安局未提供立案或不予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法律文书。解释说:本案生产源头企业在湖南,不属本县管辖。经营数额小(只实施销售了9瓶,案值108元)。经营者对于非法添加药品行为并不知情,无主观过错,不符合刑事犯罪立案要件。且企业已整改到位,危害因素未明,因此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三是依法处置案情。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属于国家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污染或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危害机理、添加范围、群众关注程度等有待进一步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和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5日在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风险监测处罚答复,结合案情,决定不予立案。
典型意义
一是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上的典型意义。 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是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确保群众饮食安全的科学活动。其目的是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本批次抽检不合格反映出我国普通配制酒中由原来在食品中添加西药“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类转为添加毒理未明的“炮制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从而对外销售时口头宣称“保健、壮阳”功效。反映出食品生产者可能为规避法律责任,在产品中添加毒理、机理未明的中药产品,显示出食品非法添加的新走向。
二是在食品安全危害上的典型意义。依据《中国药典》(2020版)中规定淫羊藿苷使用量为6-10g。本次抽检190ug/L,如果长期饮用,完全可能产生药量过量的情况,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其次,该中药的毒理机制未明,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是在法律规定上的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但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上游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销售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作为风险监测项目进行的抽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5日在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的回复称:风险监测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风险监测问题风险监测指标并未作出处罚规定,因此,对风险监测项目不得实施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在法律规定上的典型意义如下。一是尽早补齐法律漏洞。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风险监测抽检结果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一漏洞应尽早补齐。二是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根据国际、国内食品安全现状和风险清单,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标,避免风险监测指标的随意性。三是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目前,我国仍未建立食品风险监测国家举报查询系统。建议设立由群众、专家、企业内部人员、有食品专业的高校机构、监管部门、风险监测实施部门参与的食品风险监测预警举报系统,对市场上各类非法添加、超范围添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践行好“食品安全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将举报线索列为重要监测指标,实施靶向风险监测。四是尽早研明发现的不合格指标的食品安全危害。对新发现的不合格的风险监测指标,要尽早研究其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如食用油中近年来发现的“塑化剂”问题、本次发现的“中药”问题,是否存在危害,及时告知消费者。如果确有危害,尽早列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内容,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四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典型意义。本案将线索依法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川县公安局。因属风险监测指标,只能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后续处置要求,未能实施处罚。在刑事犯罪方面,本案因企业无主观故意,销售数额少,生产企业在湖南,遂川县无管辖权,且淫羊藿苷毒理机制未明,未能将经营者和生产者实施犯罪侦察。在行政监管方面。湖南省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也因产品属风险监测,且产品生产数量少,无法将企业纳入处罚。
但是,生产企业非法添加事实已定,作为风险监测项目是不能实施处罚,只有再次实施监督抽检,发现其产品确有非法添加药品行为,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实施处罚。本案焦点为:同一行为,作为风险监测,不得实施处罚,但作为监督抽检,就可以依法处罚。企业有时会难以理解。这也正是本案监管的典型意义所在。
五是在后续处置上的典型意义。本案中,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跟踪,强化作为,切实消除了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首先,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经销企业今后要认真查验产品三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 )。对未提供的一律不进货,通过网络查询进货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信息,对违法企业一律不进货。其次是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没收的不合格产品。再次是要求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督促员工落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要求,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健全食品销售进销货台账管理要求。经复查,企业均已落实上述整改要求。
本案处置中,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落实索证索票管理要求,既避免了经营者因票证索取不齐全而承担高额罚款,也强化了食品安全知识,使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普及食品安全常识,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氛围。依法处置不合格品,清除了食品安全隐患,避免产生食品安全危害。实践表明,只要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普及到位,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及时规范处置到位,食品安全事件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