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泉州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告知函,显示泉州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惠安县某便利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到现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承认线索中的三合面是由他们售卖,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涉案三合面库存,经查已全部配送至下游经销商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款5000元。
相关提醒:
销售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食品安全法规和标签要求,定期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审查标签内容,在食品销售前,仔细检查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强化风险管理:对于已发生的标签问题,要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二: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01月09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晋江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分公司经营的大脆梅(凉果类)(蜜饯)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上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提供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
处理结果:
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顼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购进渠道合法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于处罚。
相关提醒:
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内部学习及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经营者及时处理好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召回、销毁等。
案例三:晋江市内坑镇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晋江市内坑镇某食杂店的货架上摆放一瓶“唐龙牌”甜辣椒酱(生产日期2023.07.18,有效期:十八个月),标价4.5元,该甜辣椒酱已超过有效保质期。食杂店现场无法提供经营甜辣椒酱的相关进货凭证,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晋江市内坑镇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主动改正该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定期检查店内的商品,移除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确保销售的商品新鲜可靠,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相关提醒:
一、严禁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食品经营者如有违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加强食品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三、落实主体责任。各食品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