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胡小华)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切实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近日,江西省发布6起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案例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老焖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老焖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
案例二: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必旺客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3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新区必旺客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三:鹰潭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胖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6日,鹰潭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胖子烧烤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9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四: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南来北往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余县南来北往餐饮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要求服务人员积极进行提示,引导顾客按需适量点餐。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案例五: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天天牛杂面面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3日,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弋阳县天天牛杂面面馆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六: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和县沙村镇小何早餐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反餐饮浪费宣传标语案
2024年10月23日,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沙村分局对泰和县沙村镇小何早餐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