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00号令《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聚焦消费者关注的“日期难找”“宣传夸大”“标签模糊”等问题,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强化标识管理。
生产日期标注再优化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标注区域具体标注。若独立区域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指引消费者查找。
应当以白底黑字等高对比度形式标注,字体高度根据包装面积调整:包装最大表面积≥35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3毫米;<35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2毫米。
禁止标注内容再扩展
明确禁止标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军队等内容,并强调保健食品以外的普通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除非有明确法规或标准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标签信息真实再强化
名称需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例如,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植物源性仿动物食品需标注“仿”“素”等前缀;仅用香精调配风味需标注“某味”或“某风味”。
分装食品需标注“分装”字样,并列出原配料表。
委托生产的食品需并列标注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确保责任可追溯。
特殊食品标签再细化
保健食品需集中展示标志、注册号、警示用语等信息,最小销售单元面积<35平方厘米时仍需标注关键信息。
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禁止进行含量和功能声称;6月龄以上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和功能声称。
网络食品交易再规范
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需在页面主展示区刊载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等食品标签信息,第三方平台需加强标识合规监控。
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数字标签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标签信息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