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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11-22 16:1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上海市金山区菜园子农产品超市经营农药超标食用农产品案。2023年9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作鲜百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从海口美兰恺睿商贸行购进18公斤涉案鲜百合,进货价27.8元/公斤,销售价35.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640.8元,违法所得140.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镉是一种有毒重金属,人体摄入过量,会危及生命健康安全。

陆惠英销售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农产品案。2023年6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公园路288号万安市场内摊位待售的黄豆芽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3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15日以1.5元/公斤价格从叶榭市场门口流动摊贩处购进50公斤黄豆芽在其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公园路288号万安市场内摊位对外出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黄豆芽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该批次黄豆芽的合格证明文件。涉案黄豆芽用于抽检1.5公斤,单价3元/公斤,共计销售黄豆芽43公斤,货值金额129元,违法所得64.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5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农产品威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又因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货值较低,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减轻处罚。

上海市金山区屎蛋生鲜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案。2023年9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牛蛙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9月27日,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从上海市宝山区老付水产行购进牛蛙28公斤,单价18元/公斤,以24元/公斤销售单价对外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牛蛙均已全部出售完毕,销售金额671元,违法所得167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有效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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