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封梅康)今年1月至3月份,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要求,部署开展“春雷”专项执法行动。截至3月24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共出动检查人员4884人次,检查相关经营主体3120家次,立案99宗。
在“春雷”行动中,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坚持区镇联动、全员参与,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美容美发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特种设备三大领域违法行为。
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现场 图片来源:顺德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开展以来,顺德市场监管部门重点针对以下环节进行检查,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80宗。一是食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包括肉类产品、食用植物油、湿粉类产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二是食品销售环节专项整治,以农贸市场等为重点,打击销售违规食品行为。三是学校食品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等内容,严防食品安全风险。四是加强集体聚餐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严防集体食物中毒风险。五是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引导适量点餐,及时整改食品浪费问题。
美容美发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侵权违法专项整治执法现场 图片来源:顺德区市场监管局
美容美发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侵权违法专项整治
顺德市场监管部门以预付式消费现象较为普遍的美容美发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为重点领域,开展执法行动。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进放心消费工作、发布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规范合同和规范经营告知书、联合银行共同搭建顺德区“放心消费 预付无忧”资金监管平台、对涉嫌卷款跑路的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方式,全面保障美容美发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价格监管方面,重点打击价格欺诈、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网络广告监管方面,聚焦网络直播,规范营销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执法现场 图片来源:顺德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顺德区区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春节前、节后复工复产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督检查,结合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检查,一律停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依法查处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保障群众生命安全。行动开展以来共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18宗。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现向社会公布五宗“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良:某电梯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大良市场监管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辖区一电气设备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用的一台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电梯使用标志显示维保单位为当事人(即某电梯公司)。经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该电气设备企业在用10台电梯,有8次维保间隔超过15日(最长间隔达45日);同时存在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维保记录、单次维保仅1人签名(实际2人作业)等情形。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3-11月期间,对10台电梯共计少做9次维保,违法所得112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单位2024年11月4日曾因类似问题被处罚,构成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江:某餐饮店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龙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持有"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和热食类食品制售,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相关许可),在其外卖店铺中,实际销售"凉拌猪耳丝""凉拌青瓜""韩式泡菜"等6种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对外卖销售页面进行截图取证,并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冷食类食品。经调查,该店自2024年9月初开始经营冷食类食品。根据平台数据显示:凉拌猪耳丝销售93份(单价8.8元),凉拌青瓜销售84份(单价2.3元),韩式泡菜销售18份(单价2.33元),合计经营额1053.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检查当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最终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3.54元、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杏坛: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案
杏坛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食品公司成品仓库进行检查时,查获三款咖啡固体饮料共计231000小包。经查,该公司作为受托生产企业,与外省一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生产咖啡、奶茶等固体饮料,并约定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产品包装。因当事人没有对委托方交付的产品标签进行审核即投入生成使用,导致生产的三款产品标签未标注实际生产地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及要求。以上固体饮料在案发前尚未出厂销售,当事人未获取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做出罚款30000元及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龙江: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龙江市场监管所接到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通报,反映龙江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1台特种设备(叉车)检验不合格。随后,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使用1台特种设备(叉车)运载该单位的物资,上述特种设备(叉车)处于使用状态但经检验不合格且未办理使用登记。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为方便运载厂内物资,在明知涉案特种设备(叉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陈村:某美容美发店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案
陈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美容美发店涉嫌违规经营行为。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收银台发现15份"会员申请表",显示该店自2024年9月起开展会员卡充值活动,涉及预付款金额10508元,但未能提供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理发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鉴于该店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相关裁量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