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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纠治校园餐饮问题典型案例(第六期)

2024-08-15 21:18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韩国良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寒寒)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开展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全面深入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校食堂操作间、更衣室等场所“三防设施”不完善案

2024年6月5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堂操作间、更衣室“三防设施”配备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落实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中学食堂“三防”设施不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案

2024年6月6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三防”设施不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落实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校“三防”设施不到位、进货查验不到位案

2024年6月11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中学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抽查的“芝麻香调味油”未能提供食品的有效检验报告,操作间“三防设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25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台帐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6月25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26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食品台账记录不完善;留样记录不规范,留样未按规定进行销毁;未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6月26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留样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本案紧盯学校食堂容易忽视的食物留样问题,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警示学校食堂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餐饮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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