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平台、权利人、侵权人:
网络版权保护关乎创作者的权益、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创新能力。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在新媒体时代,网络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据统计,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99件,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157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26%。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24年截至目前,共受理新城区人民法院委派的线上线下诉前调解案件共计468件,其中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265件,占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56.6%,主要侵权事实均是围绕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公众号、个体创业者的个人账号上使用网络上直接下载的摄影作品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为减少知识产权风险发生,现对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风险防控预警如下:
一、权利人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侵权风险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信息图片可以轻松复制、传播和修改。现实生活中,不少摄影家为拍摄高质量的作品,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才能拍摄出一瞬间的美景,侵权人则通过简单的下载即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权利人应当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权利人要了解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和侵权行为的界定。其次,权利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非法复制、传播,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最后,权利人还应当密切关注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情况,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广大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体创业者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
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体创业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体创业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取得权利人授权,并支付相应使用费。其次,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体创业者应当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个人及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学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三、加强网络平台的自律和监管
网络平台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自律和监管,防止侵权行为发生。首先,网络平台应当完善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明确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对侵权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其次,网络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积极配合权利人、有关部门打击侵权行为。再次,网络平台在日常维护和管理中,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了解“避风港”原则与侵权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服务者提供者如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综上,权利人、企事业机关单位、个体创业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侵权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如您遭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纠纷,请及时与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471-3687235。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