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李莹)近日,白象食品的多半袋面、多半桶面系列产品,因包装上标注的“多半”为注册商标引发广泛争议,有网友认为企业是在宣传上“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白象食品官方客服虽确认“多半”是商标,产品克重以包装显示为准,但仍未消除公众疑虑,相关争议持续发酵。在此背景下,中国食品安全网就商标注册的法律规范、“多半”商标使用的合规性及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等,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幽进行了采访,以从法律视角解析该事件背后的争议焦点与深层问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幽
中国食品安全网:白象食品将 “多半” 注册为商标,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其在宣传上“玩文字游戏”,从法律角度来看,商标注册时对于文字的显著性及易产生歧义的情况是如何界定的?
王幽:关于商标显著性和产生歧义的界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特征,即“显著性”,能够将商品或服务来源与其他经营者区别开。显著性直接关系到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
(一)固有显著性:商标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或足够独特性。例如,臆造词“谷歌”“耐克”“海尔”等通常具有较高显著性。
(二)获得显著性:即使词汇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若通过长期使用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服务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如“十万个为什么”“六个核桃”),可视为获得字面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从而获得显著性,具备商标注册条件。
(三)缺乏显著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主要分为三类:
1、通用名称或图形:如“苹果”用于水果商品;
2、描述性标志: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词汇。例如“美味”“新鲜”“优质”等显著性较低;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包括过于简单的符号、常用标语等。
结合《商标审理审查指南》,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显著性的强弱呈明确的层次:
最强的是臆造性商标(如“NISSAN”用于汽车);
次强的是任意性商标(如“Apple”用于电脑);
较弱的是暗示性商标(如“飘柔”用于洗发水);
最弱的是描述性商标(如“红富士”用于新鲜水果)。
中国食品安全网:白象食品 “多半” 商标的注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王幽:从法律程序看,白象食品“多半”商标的注册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形式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
商标局在审查时主要考量固有显著性,而“多半”作为汉语中表示“大多数”或“超过一半”的词汇,并非方便面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语。若白象食品能证明该词汇通过长期使用已与其产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例如消费者看到该“多半”即联想到白象),则可能符合获得显著性标准。
故从上述第33775471号(第30类)“多半”商标、第51007645号(第30类)“多半”商标的获准注册表明审查机构初步认可其具有最低限度的显著性。
中国食品安全网:若消费者因误解 “多半” 的含义而购买了产品,认为实际克重与预期不符,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在宣传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王幽:若消费者因误解商标“多半”的含义(例如认为其暗示产品克重或成分占比)而购买产品,但实际产品与预期不符,是否构成企业误导宣传及法律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情形一:若“多半”仅作为商标名称(如“多半方便面”),且未在广告或包装中明示与克重、成分相关,一般不构成直接误导。
情形二:若企业将“多半”用于宣传语(如“多半是牛肉”“多半克重”),但实际含量或克重不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情形三:若商标设计或整体包装暗示产品特性(例如在“多半”旁标注“超值装”),可能被认定为间接误导。
尽管“多半”商标在形式上获得注册,其实质合法性仍存在两大争议点。本案可能存在的法律争议焦点:
一是否构成对商品分量的描述。“多半”在汉语中天然带有数量暗示,而方便面作为量化敏感商品(消费者通常关注克重与性价比),相关公众易将“多半”理解为对分量的承诺。正如某方便面品牌“1袋半”商标无效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上述商品具有“相对于其他品牌量大”的特点,进而对商品重量的比价优势产生错误认识。”。本案中白象将“多半”用于面食产品,或面临同样的认知解释困境。
二是否具有欺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注册。
△图片来源:白象食品的官方微博
根据白象食品的声明,白象“多半”袋面之实际面饼重量为110-120克,相比原70克基础款增量约57-71%,虽未达到“多一半”(150%)的程度,但仍在汉语“多半”的语义范围内。因此,其欺骗性争议集中在消费者预期管理层面,即:当消费者基于“多半”形成“增量50%以上”的合理期待,而实际增量不足时,可能构成实质性误导。
但正常使用商标应为“商标+商品名称”。在白象食品的“多半袋面”中,“多半”为商标,如果“袋面”并非正规商品名称表达,如此连用,并非规范的商标使用方式。
△图片来源:京东app首页检索栏
目前在京东等网络购物平台输入“多半”“多半袋”等关键词时,直接显示白象产品,表明该商标使用方式已在客观上导致消费者将“多半袋”视为产品属性描述而非商标。这种实际消费场景中的认知混淆,强化了误导性使用的证据链。
△图片来源:摩知轮小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
△图片来源:摩知轮小程序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
更值得一提的是,白象食品曾经先申请注册“多半袋”“多半桶”等商标,但因其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之后申请“多半”作为独立词汇商标维持有效状态。至于白象食品申请上述“多半袋”“多半桶”系列商标的初衷,外界不便评价。但是,根据误导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明知可能引发误解仍使用该商标);
2、客观行为:商标或宣传内容是否直接或暗示性地描述商品特性(如克重、成分占比);
3、因果关系:消费者是否因误解该标识而作出购买决策;
4、损害后果:消费者实际获得的产品是否与预期存在重大偏差(如克重明显不足)。
根据上述要件可知:若消费者因误解 “多半” 的含义而购买了产品,且认为实际克重与预期不符,即存在认定企业在宣传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中国食品安全网: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王幽:白象的商标使用行为有可能触发多重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白象食品在明知“多半袋”“多半桶”商标因易误导被驳回的情况下,仍通过组合使用规避审查,或涉嫌滥用商标权。
二、或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禁止“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图片来源:京东
白象方便面包装上“大分量,倍满足”与“多半”商标的组合使用,形成对产品分量的夸大性暗示。
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消费者基于对“多半”的通常理解购买商品,而实际增量不足时,该合理期待落差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
四、可能涉嫌欺骗性注册。
若白象食品“多半”商标的实际使用导致消费者普遍误解,可能被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欺骗性注册”)申请宣告无效。
中国食品安全网:从法律层面分析,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关键标准是什么?
王幽:从法律层面分析,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核心标准是该标志能否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消费者能否通过商标直接识别出特定的经营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即“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禁止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中国食品安全网:企业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保护自身品牌和产品,但同时也应遵循一定的法律和道德准则。在您看来,企业在选择商标词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引发类似争议和消费者的质疑?
王幽: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企业在选择商标词汇时,需兼顾法律合规性、市场识别度与公众接受度。从法律、道德及品牌策略角度规划商标战略,避免争议和消费者质疑。
一、企业要注重法律合规。
(一)确保商标的显著性
1.优先选择固有显著性强的词汇:
(1)使用臆造词(如“抖音”“微信”)或任意词(如“苹果”用于电子产品),减少被驳回风险;
(2)避免直接描述商品特性(如“鲜橙多”用于果汁、“速冻”用于冷冻食品)。
2.慎用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通用词汇:
如“大骨”用于骨汤面可能被视为原料描述,需通过长期使用积累“第二含义”。
(二)避免误导性表述
1.禁止暗示虚假信息:
避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对成分、功能认知的词汇(如“纯天然”实际含添加剂,“多半”暗示克重但未达标,如“0添加”但含添加剂等)。
2.区分商标与广告语:
商标应作为品牌标识,而非宣传语(如“送礼佳品”不可注册,但可作为广告语)。
3.提前进行商标检索
(1)排查在先权利: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数据库等进行排查,确保商标不侵犯他人已注册或驰名商标。
(2)跨类别检索,提前商标布局:
若品牌计划多元化发展,需提前在相关类别注册(如“小米”在手机、家电、日用品等多类注册)。
二、企业要注重道德与社会责任
(一)尊重公序良俗
1.避免敏感词汇
禁用涉及民族歧视、宗教禁忌、低俗含义的词汇。
2. 规避公共资源垄断
例如:地名/文化遗产(县级及以上地名原则上不可注册,除非已获地理标志保护),或是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通用符号(如医疗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的“红十字”)
3.透明化沟通避免公众误解
(1)注明商标含义:
明确区分商标与广告用语(包括产品特性描述),在包装或宣传中标注“XX为注册商标,不直接描述产品特性”,通过视觉强化、用语规范等操作,隔离商标与广告宣传内容,保护商标显著性和规避法律风险。
(2)及时真诚回应公众质疑
若商标引发争议(如“多半”被质疑玩文字游戏),需及时澄清并调整使用方式。
三、市场与品牌策略
(一)强化品牌独特性
1.组合设计增强识别度
将文字与图形、颜色结合,降低因文字缺乏显著性导致的风险。
(二)长期运营积累“第二含义”
持续投入广告宣传,建立商标与品牌的唯一关联(如通过“怕上火喝王老吉”绑定凉茶功能)。
(三)做好争议应对预案
1.法律风险预判在先
在申请前咨询知识产权律师等专业人士,评估商标的驳回或无效风险。
2.持续证据留存
保存商标使用记录(销售数据、广告合同等)、消费者认知调研报告,以备应对异议或诉讼。
3.灵活调整策略:
若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可修改设计(如添加图形)或更换词汇重新申请。
总之:企业应遵循 “法律合规优先、道德责任并重、品牌策略前瞻” 的原则:
一是设计阶段:选择独创性强、无描述性的词汇,规避法律风险;
二是使用阶段:通过宣传强化商标的“品牌属性”,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是争议阶段:快速响应,以证据和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必要时调整策略。
通过知识产权系统性规划,企业既能保护品牌价值,又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减少市场争议,从而真正避免引发类似白象现象的争议和消费者的质疑。
中国食品安全网:通过白象食品的 “多半”“大骨” 等系列商标争议事件,对于企业平衡商标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关系,您有哪些建议?
王幽:一、发展新质生产力,重塑商业伦理:平衡品牌独占与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生态。
(一)避免商标“品类封锁”策略
例如:白象食品注册“大骨”商标,独占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基础词汇,可能会引发全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抵制。因此建议白象改用“品牌+品类”组合(如“白象+大骨面”),允许同行使用“大骨面”描述产品,兼顾法律安全与商业利益,并通过技术创新和品牌运营保持竞争力。
(二)开放次级商标授权
1.允许合规企业有偿使用认证商标;
2.牵头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共同培育品类市场(如大骨面、骨汤面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扩大整体份额,共谋良性发展。
二、回归以人为本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而非一味地追求增长,追逐商业利益。
商标的本质是降低消费者的选择成本,而非制造竞争壁垒。企业应遵循:
(一)法律底线:用“独创性+使用证据”筑牢显著性根基;
(二)消费者本位:坚持以人为本,排除误导可能;
(三)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共荣:以开放授权取代词汇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信原则昭示:商标权须为公共利益让渡,垄断公共语言实为滥用。建议企业当以诚信为基,让品牌护城河生于品质而非词汇封锁——唯此方成商业正道,亦为法治精神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