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了侵犯丹麦“嘉士伯”商标权的啤酒,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将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张某、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戴某告上法庭。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嘉士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并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
丹麦“嘉士伯”诉不正当竞争
卡尔斯伯格公司起诉称,作为世界最大的酿酒集团之一,其名下的“嘉士伯”啤酒世界知名,且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拥有多件带有“嘉士伯”和“Carlsberg”的知名度很高的有效注册商标。
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了侵犯卡尔斯伯格公司商标权的啤酒,张某作为嘉士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戴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中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
此外,嘉士伯公司使用与知名商标“嘉士伯”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宣传销售中故意使用嘉士伯等简称和“纯正的欧洲口味”等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分别答辩称,被诉侵权商品不是由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生产、销售。嘉士伯公司的名称依法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后登记,在日常经营中也没有做突出显示,应享有企业法人姓名权。
张某仅为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嘉士伯公司的民事责任不应任意穿透至自然人股东。戴某在原告起诉前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7枚商标 6枚认定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卡尔斯伯格公司是涉案7枚“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关于商标侵权,石景山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出现在公证购买于金孚龙公司经营场所及戴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的啤酒商品上或相关宣传中,且被诉侵权商品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监制”“授权生产商: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
被诉侵权标识分别与原告享有的6枚涉案商标,在构成要素、要素位置及排列组合方式、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使用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嘉士伯公司单独实施了在宣传推广时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丹麦嘉士伯一审获赔超百万
关于不正当竞争,石景山法院认为,嘉士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在无任何正当理由或合法授权许可情况下,其将原告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极易导致一般公众的混淆误认,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嘉士伯公司在其网站“品牌文化”一栏中使用“酿造出纯正的欧洲品味,在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广受欢迎”等宣传用语,明显指向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及其“嘉士伯”品牌和商品,而与嘉士伯公司无关,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且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即使嘉士伯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亦会导致一般公众混淆误认,故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以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由于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对方侵权的违法所得,故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及其啤酒商品知名度和品牌商业价值、被告具体侵权行为性质、时间及后果、涉案商品性质等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判令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啤酒商品,戴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对关于判令嘉士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3709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6291元,共计108万元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由于金孚龙公司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金孚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嘉士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并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