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规定指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明细等信息,将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材料一并纳入监管档案,每年进行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严格登记准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存在无专门生产场所,无独立原料区等情形的,现场核查应当判定为不符合。
严格登记现场核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按照《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进行逐项核查。对存在无专门生产场所,无独立原料区、加工区和成品区,各功能区域未采取有效的分离且无明确标识,未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或者生产区与生活区混用等情形的,现场核查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对免于现场核查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登记证。
及时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身份信息等。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明细等信息,将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材料一并纳入监管档案,每年进行更新,实施动态管理。(小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