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淮南一食品公司和肥东一超市生产或者销售了“统一”纯净水被告上了法庭。8月10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两被告因未经过合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统一公司)许可生产或者销售纯净水被判罚款。
统一公司买到假“统一”
据了解,合肥统一公司经授权享有“统一”商标的使用许可。该公司在经营中发现,位于合肥肥东县的一家超市销售的“统一”纯净水,突出使用了“统一”文字标识,在视觉上与“统一”商标基本无差别,容易误导消费者,该产品是由淮南一家食品公司生产。
2020年5月,公证人员随合肥统一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肥东县梁园镇一商店,进入该商店,从商店购买了一箱有“统一”字样的纯净水。
该食品公司曾被处罚
合肥统一公司一纸诉状将该食品公司和超市起诉至合肥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超市赔偿2万元,淮南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
据了解,早在2014年7月,淮南这家食品公司与合肥统一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代加工生产“统一”纯净水,2015年6月合同到期后,上述食品公司未经许可,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纯净水上使用“统一”标识。
2016年5月,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公司侵犯“统一”商标行为作出没收纯净水2860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然而,侵权行为依然没有停止。
合肥统一公司称,淮南这家食品公司生产假冒“统一”纯净水,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严重损害了合肥统一公司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终审均被判赔钱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瓶贴上有“统一纯净水”字样,统一文字字体较大突出,为红色,该标识与合肥统一公司的商标相似,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超市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肥东这家超市以及淮南这家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超市赔偿合肥统一公司7000元,食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3万元维权开支,另外,该食品公司在媒体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两被告不服合肥中院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傍名牌”式经营代价大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苏看告诉记者,该案中合肥统一公司发现侵权行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打击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淮南这家食品公司多次侵权,故意侵权,最终不但要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还要赔偿损失。
苏看律师认为,商业经营,诚信为本,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或许能一时获利,但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这种侵权行为必然不能长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必然要付出代价。(袁晶晶 金梦婷 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