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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公司生产的矿泉水抽检不合格 被罚17余万元

2019-03-14 08:1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编辑:风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公告》(2018年第52号),涉及乐山市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9月3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实施“国抽”计划抽检中,在丹棱县东升路小琴综合经营部抽取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峨眉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3667;生产日期:2018-08-12;规格型号:380ml;抽样数量15瓶)。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检结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界限指标-锶。

(二)产品控制情况。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查明该批次不合格峨眉山天然饮用矿泉水共计生产600瓶,已销售600瓶,库存0瓶。生产企业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但由于该产品消耗快,已无法召回。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继续进行召回工作,发现该不合格批次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行政处罚情况。该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生产的1个批次峨眉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锶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与该公司其他不合格批次案件,合并处罚人民币172435.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峨市监行处字〔2018〕309号;处罚单位: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分析及排查整改。发生该不合格情况后,企业主动对锶含量不达标问题进行排查,最终判定为企业设备老旧,难以稳定保障产品质量,对此,企业主动投入资金进行新厂建设,购买先进设施设备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峨眉山市局依法监督企业关停老生产线,对新生产线进行投入升级。现新厂已经投入生产,且全线产品经委托送检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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