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厦门市集美区对辖区学生和游客购买需求量大的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某便利店内冷藏柜内待售的预包装食品贮存温度不达标,已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
因店里冷藏柜内待售的预包装食品贮存温度不达标,厦门市集美区一家7-11便利店日前被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
据了解,为了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集美街道食安办近日联合集美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学生和游客购买需求量大的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位于集源路11-5号的7-11便利店内,存放有需低温冷藏食品的设备,但贮存温度却达不到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温度要求。
“食品未按贮存条件所需的温度存放,容易导致食品在保质期内发生变质,滋生细菌。”执法人员指出,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该店经营者进行了整改,对贮存设备加装了围挡设置,使设备达到冷藏恒温的效果,符合低温冷藏食品所需的贮存条件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贮存不当可能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导致营养成分流失或食物变质,人们食用后易发生食物中毒,长期食用会危害身体健康。消费者日常储存食物温度要适宜。购买回家的预包装食品,要按照标签说明的贮存条件和温度进行存放,并在保质期内食用。食物原辅料要根据其不同特点和要求,选择在常温、通风、冷藏(0℃-5℃)或冷冻(-18℃)条件下储存。所有熟食和容易腐败变质的食物,应及时冷藏或冷冻,并尽快食用完。(陈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