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22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17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
金华市义乌市佛堂下市菜市场039号(经营者:王书兵)销售的洋鸭,五氯酚酸钠的检出值为1.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是氯代烃类杀虫剂和杀真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第235号公告)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会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 可能会造成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
萧山区城厢街道西门农贸市场2125、2126号摊位(经营者:许桂凤)销售的牛腩肉,克伦特罗的检出值为0.8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东街农贸市场121号摊位(经营者:陆宝飞)销售的牛里脊肉,克伦特罗的检出值为2.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宁波市鄞州钟公庙市场惠娣牛肉摊销售的牛里脊肉,克伦特罗的检出值为1.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畜牧生产,对动物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效果。《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非法添加克伦特罗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毒,诱发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等症状,对健康造成伤害。
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富巷店销售的标称余姚市河姆渡元国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长条水磨年糕,脱氢乙酸的检出值为0.3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果、蔬汁饮料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钟公庙菜市场2-04号摊位(经营者:徐利英)销售的牛小腱子,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检出值为171μg/kg,标准规定≤100μg/kg,比标准规定高出71%。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余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周菊香销售的标称余姚市三七市镇远大米厂生产的东北大米,镉的检出值为0.311mg/kg,比标准规定≤0.2mg/kg高出56%。
镉对人体具有严重的损害,过量摄入镉可以引起肾、肝、肺、骨、生殖系统病变及癌症,是WTO列入重点监控的食物污染物之一,并被美国毒物管理委员会列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第六位。水稻产区土壤可能由于受工业镍镉电池、镉合金或镉红燃料生产废水污染,从而致使水稻成为典型的重金属镉“受害作物”。
余姚市河姆渡元国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元国水磨手工年糕,菌落总数的检出值分别为6.0×104CFU/g,2.3×104CFU/g,3.4×104CFU/g,2.8×104CFU/g,3.3×104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4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