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沙五德) 1月27日,记者从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与近日向全省经营单位发布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提醒全省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
《告诫书》要求,各相关经营者应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针对当前省内部分地区存在的防疫商品价格波动情况,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并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