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条例的相关修订重点。据介绍,条例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如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罚款。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信息公开和备案要求,明确不得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据悉,条例条文数量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条文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三章的修改力度很大。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和加大食品安全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不得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提前实施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学校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管理责任。(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