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刘静慧 韩野)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联合吉林省司法厅发布《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依据13部法律法规,以列举方式对处罚事项、不予处罚情形和法律依据分别标注,涉及10个类别23项,包括登记类3项、广告类5项、食品类1项、电子商务类3项、禁止传销类1项、合同类3项、规范促销行为类3项、特种设备类1项、商标类1项、价格类2项。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裁量,23项不予处罚事项需要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的才可以决定不予处罚,做到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出台《清单》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通过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在全省系统推行“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