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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市场交易中规范使用合格电子计价秤的提醒告知书

2024-09-11 13:41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编辑:魏梓濠

各有关经营者、集贸市场主办方、广大消费者:

为有效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实施计量作弊,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三、各类经营户要对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外观检查,不得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要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计价秤。电子计价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法制标志、制造厂名称、秤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等和自律性声明:“ 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字样。

2、不得具有欺骗性使用特性。必须有厂家合格铅封且必须完好无损,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

3、实际显示分度值与铭牌标注信息必须一致;

4、必须是公斤秤,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不得为市斤秤;

5、在不破坏铅封情况下,不得具备分度值调整、标定、公斤与市斤转换等功能。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依据《JJG539 - 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判定为不合格电子秤。

四、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场主办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场主办方要实行入场先行确认,按要求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接受计量业务培训;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砝码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严防作弊行为;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便于消费者使用,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公平秤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市场主办方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电子计价秤强制检定工作。

五、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明示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可要求经营者重启开关键后复称,也可自行到公平秤进行复称。


荔城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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