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食品安全网!
 

江西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2025-05-13 11:21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张山文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山文 孙新合) 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将服务贯穿于监管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让执法更有温度。

现将第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 例 1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某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3月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某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4年12月13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不合格报告,反映珠山区某餐厅采购的“小米椒”镉含量超标。经查,当事人从戴家弄农贸市场采购涉案“小米椒”7.5公斤,货值金额112.5元。当事人提供了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3.0版》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上游供应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本案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当事人虽采购了农药残留超标产品,但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整改,符合“轻微免罚”条件。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索移送上游供应商,推动问题源头治理,同时指导经营者完善农产品追溯机制,体现了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的监管模式转变。这种柔性执法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又避免了对合规经营主体的过度惩戒,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范例。

案 例 2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经营部假冒专利案

2025年1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器经营部假冒专利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以及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移交线索,对昌江区某家用电器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晾霸高端智能晾衣机”外包装标注的4项专利号(ZL201020026132.9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均已终止失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广东供货商处购入涉案产品2台,违法经营额2560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二编第一条,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对流通领域专利标识问题,执法部门应区分主观恶意与客观过失。本案通过“违法经营额+整改态度”综合裁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小微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提供容错空间,推动形成“严保护”与“善治理”并重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案 例 3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温型电热毯案

2025年1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温型电热毯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4年11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家电经营部销售的调温型电热毯的不合格报告。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涉案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8-2008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业务员处购入3床电热毯,货值金额16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标识真实性的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低于500元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符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首违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3.0版)》第103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将违法线索函告上游生产厂属地的市场监管局。

在民生领域产品质量监管中,需平衡安全底线与执法温度。本案通过“小过错容错、大问题严打”的分级处理,既守住电热毯等高风险产品的质量安全红线,又避免“一刀切”执法影响小微主体生存空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实践样本,彰显“法理情”相统一的现代监管理念。

案 例 4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某大药房销售过期医用压缩雾化器配套面罩案

2025年5月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大药房销售过期医用压缩雾化器配套面罩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3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大药房销售的医用压缩雾化器内的配套面罩已过期。经查,该药房2024年9月购入的医用压缩雾化器盒子里配套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雾化器面罩过期4个月。执法人员溯源发现,供货商随货同行单未标注配套面罩信息,药房因未拆封设备包装导致漏检配件效期,但已履行进货查验主体义务。

鉴于当事人虽客观上销售过期产品,但主观上不可能知道未拆封的医疗器械套装内的配件过期,且能提供完整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注册证,并主动赔付消费者并达成和解。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3.0版》第117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以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为切入点,通过“包容审慎+精准溯源”的执法模式,对非主观故意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经营者依法适用免罚政策。既维护了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刚性要求,又通过“处罚与教育结合”方式指导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流程,彰显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和“服务型执法”的执法理念,为优化医药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营商环境构建了“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的监管新格局。

案 例 5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某美容店私自灌装化妆品案

2025年1月21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某美容店私自灌装化妆品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1月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珠山区某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私自灌装化妆品。经查,为方便顾客使用,当事人将大瓶合法来源的化妆品分装成小瓶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新增事项清单(2024年)》第15项的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既体现了执法温度,又引导了市场主体主动纠错。执法部门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通过约谈警示、合规指引等方式督促经营者完善化妆品分装管理制度,既守住化妆品质量安全底线,又为小微主体营造容错发展空间。该案的查办为规范化妆品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经营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柔性监管+精准服务”的新范式。

案 例 6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昌江区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4月15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江区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铁棍山药”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2月12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昌江区某超市经营的“铁棍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源性事故,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并整改,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一项的条件,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实施“首违不罚”是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既促使其主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又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彰显执法力度与温度,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案 例 7

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4月8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饭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2月,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餐饮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饭店经营场所销售的菜品及酒水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完整提供经营台账并立即制作价目表公示于就餐区域,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且未造成实际消费纠纷等危害后果,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8项的适用情形。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餐饮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作为民生消费重点领域,价格公示直接影响群众消费体验。本案中,执法机关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准确适用“首违不罚”制度,通过约谈警示、现场指导等方式督促经营者建立标准化价目公示体系。这种“查处与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既彰显了市场监管的执法温度,又有效提升了市场主体合规意识,对优化餐饮新利网络娱乐场开户注册 营商环境、维护“舌尖上的消费公平”具有示范意义。柔性执法机制的深化运用,为小微市场主体提供了容错纠错空间,助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 例 8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2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1月2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乐涌分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某便利店展开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陈列着超过保质期的鞋底辣片以及话梅味西瓜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不仅提供了完整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单,能够清晰、准确地说明食品进货来源,而且迅速落实整改要求,及时将过期食品下架处理,未引发任何食品安全事故,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免罚条件,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最终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仅没收涉案的过期食品,并对便利店经营者开展了全面的合规教育。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乐平市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摒弃了简单机械的处罚方式,依据首违不罚清单,充分考量当事人实际情况,展现了柔性监管理念的优势,有效引导经营者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使其主动排查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同时,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包容审慎的执法态度。在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纠错机会和发展空间,有利于营造 “守法经营受保护、轻微违法能整改”的良好市场环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市场秩序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aidu
map